中国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在本地区范围内发行,并在发行通知中明确柜台最大发行额度、发行方式和分销期安排等。
刊登在财政部网站的《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并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重点发行专项债券,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增强投资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分批实施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财政部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券期限、债券品种、项目收益、发行节奏等情况加强政策指导,”财政部表示。
财政部还指出,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发行利率(或价格)按照首场公开发行利率(或价格)确定,发行额度面向柜台业务开办机构通过数量招标方式确定。
通知还明确,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分销期一般为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分销结束后,未售出的发行额由柜台开办机构包销。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缴款日和起息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四个工作日(即T+4日)(续发行地方债券的起息日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地方债券相同),债权登记日为招标日后第五个工作日(即T+5日),上市日为招标日后第六个工作日(即T+6日)。
此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签订分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柜台中标额度的千分之四向其支付分销费用。
中国央行、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去年11月曾发布通知,明确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市开展柜台业务,柜台业务的开办机构应当优先向地方债发行人所在地的投资者开展该地方债柜台业务。
来源:路透中文网 2019年3月18日